智慧財產權月刊285期

54 111.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5 論述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問題之分析 ──以飛利浦案為中心 (三)有論者以為,貢獻度需仰賴訴訟程序與證據程序的支持,惟我國訴訟程序 的取證強度相較於美國,稍有不足,故即便引進貢獻度概念,也可能會因 取證困難而無法落實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19 。因此,在採納貢獻度相關見解 時,亦應考量到我國的法律制度、取證能力以及整體訴訟環境是否具適用 該理論的條件。 是以,現況下考量專利貢獻度實難進行計算,且取證過程不易、又須仰賴鑑 定人或專家意見,無法達成訴訟經濟之目的,有損當事人權益。基此,究竟應否 適用前開理論,不無疑問。 伍、結論 綜上所述,當專利權人面對權利侵害,其可透過民法不當得利制度或專利侵 權損害賠償制度獲得救濟,而前開兩種制度的適用關係為何,本案判決與多數實 務判決均肯認不當得利得做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補充,以期能對智慧財產權有 更周延的保護,然有學者認為,倘此一見解成為主流,可能致專利法就侵權損害 賠償之規定形同虛設,進而破壞專利法制度目的。本文以為,以上見解均值聆聽, 但由此可知,實務跟學說就不當得利與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究應如何適用,以 及權利人能主張何種請求權,似乎仍有討論空間。 至若不當得利金額與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如何訂之,更是百家爭鳴、千頭萬 緒,縱使本案判決做成後吸引不少學者進行討論,也讓學理間就此議題產生了許 多思想碰撞。然而,綜覽各派學說、實務見解,目前仍流於各說各話,且學者的 文章著重於判決評析與法理基礎之討論,尚難觀察出實務如何與學說進行對話並 修正其見解,進而導出一清楚、正確的統一算法,正因如此,即便認可不當得利 與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競合關係,亦無法準確估算專利權人可透過訴訟獲得 之賠償金。從而,在訴訟實務仍處於見解不一、混亂紛雜的情況下,貿然開啟專 利侵權訴訟的結果,將令當事人必須耗費巨量時間、金錢進行訴訟,卻只能獲得 19 同註 17 。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