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5期

34 111.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5 論述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問題之分析 ──以飛利浦案為中心 壹、前言 荷蘭皇家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利浦公司)於民國 103 年向我國地方 法院對國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碩公司)提起專利權侵害訴訟。指控國碩 公司自 89 年起至起訴之時,持續使用飛利浦公司關於光碟片編碼之專利權,並 生產與銷售含有系爭專利之光碟片。本案歷經四審,而除各審法院對於國碩公司 因侵權需支付飛利浦公司之金額各有不同之算法與理由,雙方在專利侵權救濟手 段上之攻防主張也值得探究。 企業在創新研發過程中往往投入大量的人力與資金,其成果也帶來可觀利 潤,甚至影響一企業在產業中的地位。因此透過專利來保護研發成果的手段尤為 重要。而專利法之立法意旨乃藉由賦予專利權人排他權,並藉此排他權,防止他 人不費代價地實施其辛苦產出之成果,進而達到鼓勵專利權人投入研發,促使社 會科技進步之目的。換言之,為促進整體社會之發展,保障專利權人為創新研發 所付出之龐大成本有其必要性。 本文將透過此案並綜合實務判決與學說論證,探討以保護專利權人之角度, 在我國現行法下面對專利侵權時該如何救濟始能獲得最大利益?其背後法理基礎 為何?又若身為其辯護人,訴訟策略該如何擬訂?期望藉此研究為專利權人找出 現行法下的最佳救濟方式。 貳、事實背景暨當事人主張 一、事實背景 原告飛利浦公司主張,第 82864 號專利證書號「轉換一系列 m 個位元資訊 字成為已調變信號的方法,製造記錄載體、編碼裝置、解碼裝置、記錄裝置、寫 入裝置及信號的方法,以及記錄載體」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 86 年 1 月 1 日至 104 年 2 月 14 日止。被告國碩公司未經其同意或授權,自 8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2 月 14 日止持續製造、販賣具有系爭專利技術特徵之 DVD-R (下 稱系爭產品 1 )、 DVD-RW (下稱系爭產品 2 )產品,而故意侵害飛利浦公司之 系爭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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