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5期

111.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5 23 本月專題 淺談兩造對審架構下專利爭議案件之審議程序運作(下) ——現行舉發實務對照爾後審議中間決定等之變革 參、有關更正之審議中間決定之現況與爾後變革 一、現行更正之現況 (一)現行更正與舉發應合併審定 更正與舉發合併審查之處理程序,專利權人於舉發案件審查期間有 提出更正申請者,或更正案審定前有舉發案繫屬者,該更正案與舉發案 應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 1 ,並無不予合併審定之例外。 (二)更正審查結果之處理 舉發案所伴隨之更正經審查,參照審查基準第 5 篇第 1 章 3.4.4 所載, 該更正結果有准予更正 2 、不准更正 3 及不予受理,其中准予更正、不准 更正為實體審查事項。 審定書內容應載明主文及理由,主文應就舉發聲明範圍內各請求項 分別載明審定結果;准予更正者,應於主文載明其結果;不准更正者, 僅於理由中加以敘明 4 。 是以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74 條規定依專利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 合併審查之更正案與舉發案,經審查擬准予更正者,應將更正內容副本 交付舉發人表示意見;經審查認應不准更正者,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申復; 踐行該規定時即已就更正准否開示初步心證。 1 專利法第 77 條第 1 項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 3.4.2 參照。 2 舉發案所伴隨之更正經審查擬准予更正者,應將更正內容副本交付舉發人表示意見,惟若更正 僅刪除請求項者,已無舉發理由對應之標的,因此,無須再交付舉發人表示意見。舉發人對更 正本補提之舉發理由或證據除有遲滯審查之虞之情形外,應送交專利權人補充答辯。更正內容 經審查准予更正者,該舉發案之後續審查應就更正內容為之,並於審定書主文記載准予更正之 內容,理由欄敘明准予更正之理由。 3 舉發案所伴隨之更正經審查擬不准予更正者,應敘明不准更正之理由,通知專利權人於 1 個月 內提出申復,除准許展期者外,不予審酌。專利權人逾期未申復、申復理由或再行提出之更正 仍有不准更正之理由者,得逕依現有資料審查,並應於舉發審定書中敘明不准更正的理由。為 避免專利權人於通知不准更正之申復期間內藉由多次更正申請或更正撤回等方式導致程序拖 延,前述通知以一次為限,但應於審定書敘明有遲滯審查之虞的情況。 4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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