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5期

20 111.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5 本月專題 淺談兩造對審架構下專利爭議案件之審議程序運作(上) ——現行舉發實務對照爾後言詞審議之變革 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 349 條第 2 項之立法精神,予以明定專利專責機關 得不經言詞審議,逕予駁回之;修正條文第 74 條之 1 第 9 項所謂「所敘 之事實顯無理由」,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判字第 29 號判決即論明:按原 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固得依行政 訴訟法第 107 條第 3 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惟所謂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訴狀之 記載,其事實已明確無須調查,且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 而言。倘若其所主張之事實,法院須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始能斷定其訴 有無理由者,即非該條項所謂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自仍應基於言詞辯論 而為判決,否則即屬訴訟程序之重大瑕疵。該判決見解可供修正條文第 74 條之 1 第 9 項所謂「所敘之事實顯無理由」之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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