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4期

42 111.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4 論述 從我國與美國司法實務探討適用解釋請求項 之申請歷史排除聲明原則 壹、前言 現今專利侵權訴訟中的法庭攻防上,解釋請求項( claim con-struction 或 claim interpretation )係兵家必爭之地,勝訴的關鍵往往就在解釋請求項後之結果是否佔 有優勢。例如,在美國的專利侵權訴訟,一審階段的地方法院訴訟中,於正式進 入審理程序前,當兩造就解釋請求項有爭議時,法院可依聲請( motion )或依職 權舉行馬克曼聽證程序( Markman hearing ),由兩造進行為期約一星期的辯論, 並由法官作出解釋請求項之裁定;且若當事人認為沒有須由陪審團評決的重要事 實上爭議時,可以聲請法院依法以即決判決( summary judgment )判其勝訴 1 ,主 要係因為解釋請求項後,即可能導致專利無效或未侵害專利權文義範圍之結果。 美國智財實務律師指出,全美每年平均約有 2,800 件專利訴訟案,依據 2005 年至 2008 年之統計,其中約 85% 的案件經兩造和解終結,約 7% 至 9% 的案件 在預審程序即為法官依職權即決判決,僅約 3% 的案件真正進入訴訟程序 2 。另有 相近統計數字之文獻指出,馬克曼聽證程序迅速成為幾乎所有專利訴訟的核心, 極少數專利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其研究統計 2008 年至 2009 年 2 月於美國法院提 出的專利訴訟案件,僅有 1.8% 會產生陪審團裁決,意即約有超過 98% 之專利訴 訟案件,最終達成和解或在解釋請求項後依據即決判決而裁定 3 。由上面的數字 顯示,解釋請求項之重要性可見一斑。 由於美國屬判例法系國家,以遵循先例的法律原則作為判決建立的基礎,不 同於我國屬大陸法系,法典中的文字規定相對重要。因此,回頭看看我國關於如 何解釋請求項的重要法律規定,僅於現行專利法第 58 條第 4 項定有明文:「發 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 及圖式」。基此寥寥 40 個字的法律規定,似難對「解釋請求項」為充分且完整 之適用,實務上亦有眾多討論而為發燒議題。例如,有論者對於「解釋申請專利 1 馮浩庭,美國專利訴訟程序之研究-現況、困境與美國國會之修法回應,智慧財產權月刊, 110 期,頁 81 , 2008 年 2 月。 2 司法院,智財法院美國專利訴訟實務演講,司法周刊 1502 期, 4 版 , https://www.judicial.gov. tw/tw/cp-1429-71909-0a044-1.html ( 最後瀏覽日: 2022/01/17 )。 3 Burk, Dan L. and Lemley, Mark A., Fence Posts or Sign Posts: Rethinking Patent Claim Construction,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Vol. 157, 1795 (2009) , https://ssrn.com/abstract=1358460 (last visited Jan. 1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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