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4期

20 111.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4 本月專題 從日本弁理士法人制度 探討我國導入法人專利事務所之可行性 之「一人事務所」,該些弁理士對於法人事務所制度亦有需求,因此日本弁理士 法於 2021 年修法允許單一弁理士設立法人事務所。 對照我國產業現狀,隨著專利師考試每年穩定增加我國專利師之人數,對於 法人事務所之股東人數是否不加以限制,須考量其是否影響法人事務所追求永續 經營之立法目的,以及實務上專利師執行業務之風險等。 對比僅有 1 名專利師之事務所,存在多名執業專利師之事務所,較能確保對 委任人提供穩定、長久之服務,並有助於委任人向法人事務所委任案件,因此建 議於引入法人事務所制度之初,應限制法人事務所須有 2 名以上之股東,較能與 法人事務所制度之永續經營目的相呼應。 五、監督與管理法人事務所 法人事務所制度最大的特色在於有限責任,須確保法人事務所健全經營,保 障委任人及社會大眾之權益,因此法人事務所從設立條件,乃至設立後執行業務 之方式,皆須受到諸多強行規定之限制。而為有效促進法人事務所確實履行行政 法上義務,如何從無到有建立法人事務所的設立登記制度,設立後如何管理與監 控法人事務所,以及由主管機關或由專利師公會執行,為專利師法引進法人事務 所制度之一大課題。 日本弁理士法人向所在地之法務局登記成立後,須再向主管機關登記,設立 後弁理士法人有違反弁理士法之情形,主管機關有權處以警告、停業甚至命令解 散之處分;此外,弁理士法人為弁理士會之當然會員,弁理士法人設立後須加入 弁理士會,而弁理士會對於會員之行為有相當之約束力 27 ,對於違反章程規定之 會員亦有處罰之權利,且於必要時得請求主管機關懲戒 28 。 目前專利師法僅針對專利師進行規範,對於從事專利業務之事務所目前無相 關之管理機制,實務上,當事務所內之專利師或其他受雇人有不當行為時,其責 任皆歸屬於顯名執行業務之專利師,主管機關亦僅得對專利師進行處罰。 27 日本弁理士會會則第 3 章品位保持義務。 28 日本弁理士會會則第 49 條第 2 項第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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