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1期

78 111.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1 判決摘要 六、依系爭協議書第 4 條約定:「甲方同意於本協議成立後,即配合乙方或其指 定代理人,辦理本標的物之商標註冊權更正移轉登記手續,有關乙方就本約 標的物所有權名義之指定,由乙方自行決定,甲方不得異議,亦不得干涉。」 且 B 已依約指定登記予被上訴人,上訴人依約自負有限期內將系爭商標申請 權轉讓予被上訴人之義務,此不因上訴人事後更換法定代理人而有所不同, 不影響雙方約定轉讓之效力。被上訴人受讓系爭商標之申請權,均有法律上 原因,並非不當得利。且雙方既經協議歸還予 B 並登記予其指定之被上訴人, 要非移轉上訴人公司資產,並無侵害上訴人公司之商標權或財產權,不構成 侵權行為。 七、判決結論: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取得系爭商標為不當得利,或已侵害其商標權,並請求 變更及回復登記為上訴人所有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系爭商標 註冊第 01408500 號 第 029 類:葵花子油、橄欖油、葡萄子油、 果凍、龜苓膏凍、咖啡凍、椰果凍、蒟蒻 製成之果凍、海苔、紫菜、乾海帶、蜜餞、 陳皮梅、紫菜酥、紅毛苔酥、海苔醬、紫 菜醬、果醬、橘子果醬、蔓越莓果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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