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1期

111.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1 47 本月專題 企業以一案兩請進行專利布局之申請策略研析 此外也發現「金融服務業」皆未曾考慮過「以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取代新型技 術報告之申請」之目的,由此可明顯看出「金融服務業」係以取得專利為主要目 的,並未考量後續可能對專利權進行行使。 四、金融服務業以一案兩請布局專利之建議 「金融服務業」近年大量提出專利申請,並透過一案兩請「權利接續」之制 度進行專利布局,然「權利接續」之制度係以新型專利權標的之範疇為基礎,且 「金融科技」又涉及許多電腦軟體、流程及方法標的之範疇,可能非以新型專利 的保護標的之方式就能有效對「金融科技」核心技術進行保護,再進一步發現「金 融服務業」使用一案兩請多倚賴「專利代理人」,原因可能為「金融服務業」過 往較無申請專利之經驗,從大部分「金融服務業」組織編制也未看出具有關於智 慧財產權管理之部門或窗口,雖然近年有因應「金融科技」做持續性的研發,但 專利布局的標的未能反映核心技術之範疇,因此期許「金融服務業」能多提升智 慧財產相關的保護知識,以對本身核心技術選擇適當的專利保護制度。 五、發明審查品質有助提升新創產業競爭力 申請人並未受智慧局實體審查的影響,使發明專利修正為「非相同創作」無 法權利接續新型專利權,而影響一案兩請之布局策略,以及未來使用一案兩請之 意願,相反地,取得有效性相對穩定的發明專利權,對申請人而言其效益更甚於 權利接續,此外,非相同創作之發明專利權亦未影響新型專利權之存續。爰此, 對新創產業而言,在成本考量允許下,拓展專利權數量之取得,有助於企業技術 上之展現,以及提升商業競爭性,將發明與新型專利權共同並存應係利大於弊。 六、一案兩請「權利接續」政策的整體影響 (一)對企業申請新型專利而言,在不影響企業財務管理之情形下,企業可藉由 一案兩請增添對專利權的有效性檢視,以及提供專利權行使前的準備,相 對於一般取得新型專利權後的權利範圍再調整之限制,透過一案兩請能更 大限度的方式進行彈性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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