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80期

44 111.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0 判決摘要 基準審查。是以上訴意旨認應無須再以同法第 65 條第 2 項其他合理使用之 標準為重複審查云云,為不可採。 二、上訴人 A 公司稱因系爭著作有影射 A 公司假髮品質問題,及虛構不能維修及 不實價格分析而有引述系爭 2 著作之必要,符合於著作權法第 52 條規定, 經查: (一)系爭 2 著作並未提及其他品牌假髮名稱,且查上訴人 A 公司於假髮影片以 自家商品進行透水實驗,並搭配臉書粉絲團文章所載內容,應已足使大眾 了解其意在評論其他業者有以不實話術推銷商品行為,並澄清自家產品品 質達到宣傳效果,實無再利用系爭 2 著作內容之必要。 (二)另審酌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2 項之 4 款要件,上訴人 A 公司引用本案 2 著 作非屬「合理範圍」: 1 、上訴人 A 公司主張重製系爭 2 著作未因此獲利,然 A 公司假髮影片片 尾有「到年底前舊換新現折 3 千元」內容,且影片置於臉書粉絲頁之 網頁文章載有現場訂購者可折價等字樣,可認上訴人 A 公司係以該影 片推銷假髮為商業目的使用。 2 、系爭 2 著作之測試假髮透水性、示範配戴並講述心得等內容,足以表 現原創之個性及獨特性,具有相當程度之創作性,應給予相應之保護。 3 、查上訴人 A 公司假髮影片總長 1 分 18 秒,系爭 2 著作分別長 3 分 12 秒及 1 分 11 秒,雖被引用部分僅占 20 秒,然均可辨識為 B 公司針對 假髮透氣實驗等過程之主要片段,上訴人 A 公司利用系爭 2 著作之質 量比例不低。 4 、系爭 2 著作係 B 公司置於 Youtube 用以行銷假髮產品,上訴人 A 公司 利用行為乃係評論商品,非為替代系爭 2 著作,其利用之結果對系爭 2 著作本身潛在市場或現在價值之影響不大。 (三)綜上,雖法院審酌上訴人 A 公司之利用行為雖對系爭 2 著作之潛在市場或 現在價值之影響不大,然所為引用係作商業目的使用,系爭 2 著作具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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