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80期

32 111.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0 論述 我國與中國大陸於圖像設計保護近期變革 壹、前言 近年來在新興科技帶領下加速產業發展多樣性,也帶動各國進行專利法修 法,期能為新興產業的技術及產品帶來更有效的專利保護,確保無形資產價值。 由於智慧型手機、智慧眼鏡等可視影像穿戴式光學設備普及,創造出新的使 用習慣及消費市場,為虛擬(數位)世界賦予實質經濟價值,專利保護確實不可 缺席,因此日本、韓國、我國及近期中國大陸均針對圖像設計等創作修正專利法 及審查基準;本文即就我國與中國大陸對於圖像設計等創作所為專利法及專利審 查基準的修正變革加以介紹。 貳、我國專利審查基準及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過往 修正重點 一、我國 我國於 2013 年公告施行的專利法,針對第 121 條修改,除修改第 1 項開放「部 分設計」外,亦同時增列第 2 項「 應用於物品 之 電腦圖像 及 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放寬設計專利申請標的,包含圖像設計,惟受限於 設計專利的物品性規定,仍須與其應用物品一併繪製於設計專利圖式上,以共同 界定設計專利之請求保護範圍。 由於圖像設計大多出自軟體業者或設計師之手,如螢幕、顯示器或手機等實 體物品僅提供其顯示之用,將該等實體物品共同繪製於設計專利圖式中,對於不 限播放載體的圖像設計等創作來說,受限於須綁定特定使用物品方能申請設計專 利,前次修法時尚稱不上可完整保護圖像設計,從而減弱其專利保護價值。 對此,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 2020 年修正並公告施行的第三篇設計專利 審查基準中,重新定義圖像設計所應用之「物品」可為「電腦程式產品」,如此 修正一則可藉由電腦程式產品為廣義上可供產業上利用之實用物品之解釋,來符 合專利法第 121 條第 2 項所稱「物品」,二則放寬此類創作的設計圖式的表達方 式(容後以實例表示及詳述),且可不與專利法的物品性脫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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