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9期

111.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9 45 本月專題 日本更正再抗辯實務研析 之規定 31 ,有關於專利侵權之民事訴訟之更正再抗辯係請求必要說,且僅在更正 申請顯然不應被准許,或依准許更正後之請求範圍不構成權利侵害之情形下,法 院方得審理裁判,此乃基於更正准否之認定屬專利專責機關之職權所在,再者, 我國可提更正之時機,相對日本規定寬鬆,專利權人於舉發審查期間,如有訴訟 案件繫屬中,亦得向智慧局申請更正,且多數皆能優先審查審定,不致延宕民事 訴訟之進行,反觀日本有關更正再抗辯之學理,雖有不同立論基礎;惟就法院實 務運作結果而言,日本法院相對嚴謹,專利權人欲主張更正再抗辯,能獲允認之 機會甚微。 另外,日本特許法第 127 條已明定數種不得申請更正之情形,類似我國專利 法所明定非經全體共有人、專屬被授權人、質權人等之同意,不得為更正之申請, 兩國法制相同。而日本特許法及其相關日本司法判決,並未論及特許法第 127 條 因法律上原因而不能申請更正,認為屬於更正再抗辯之特殊情形,而不用向特許 廳申請更正;日本法院實務上也並未出現屬於第 127 條之情形,不得申請更正, 而法院認可屬於更正再抗辯之特殊情形,不用向特許廳申請更正的判決。因此, 日本特許法第 127 條是否屬於法律上無法向特許廳申請更正而法院也認可屬於更 正再抗辯之特殊情形,亦值得將來更多的關注及研究。 31 關於專利侵權之民事訴訟,當事人主張或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且專利權人已向智慧財 產專責機關申請更正專利範圍者,除其更正之申請顯然不應被准許,或依准許更正後之請求範 圍不構成權利之侵害等,得即為本案審理裁判之情形外,應審酌其更正程序之進行程度,並徵 詢兩造之意見後,指定適當之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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