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8期

70 11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8 國際智財新訊 c. 其他相關法規如個人資料保護、損害名譽及刑法等,將持續適用。例 如,攝影師必須先取得被拍攝人的同意,然後才能將照片用於其他目 的,包括放在攝影師的作品集中。 創作者和表演者有「被識別的權利( Right to be identified )」 三、任何利用或散布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或公開演出,包括在社 交媒體平台等網路頻道的使用,都必須以清晰且合理顯著的方式可識別 各個創作者或表演者。 a. 創作者或表演者即便不擁有該作品或表演之著作權,除非另有約定, 仍宜賦予創作者或表演者身分被識別的權利。 b. 如果創作者或表演者的身分不明,則不適用此識別義務。另外,在一 些特殊情形,識別義務得不適用,例如,在照片或影片中出現的公共 場所藝術作品,或使用豁免作品( exempted material )如電腦程式。 c. 新的被識別權將幫助創作者和表演者獲得肯定並建立聲譽,特別是在 網路環境下真正的創作者或表演者可能很容易被誤認或忽略。 符合社會利益的「允許使用( permitted uses )」 四、該法案除了支持創作者和表演者之外,還包含新增著作權保護的例外規 定,稱為「允許使用( permitted uses )」,以確保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 及表演可供公眾合理使用。 利用作品進行電腦資料分析 五、為支持研究及創新,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如合法讀取(即不繞過付費 牆),可用於如情緒分析、文字和資料探勘、或訓練機器學習等電腦資 料分析,無需取得每位著作權人同意。 為教學目的使用線上教材 六、為教學目的,教師和學生可以使用免費的線上教材,包括在家學習。 a. 使用者必須引證網路資料來源和存取日期,並且必須充分揭露教材作 者的身分及著作的標題/內容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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