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8期

38 11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8 論述 Christian Louboutin 紅底高跟鞋商標案之探討 壹、前言 大約在 1992 年時,時尚設計師 Christian Louboutin 開始將他設計的女鞋鞋 底漆上亮光的紅色。這種紅色,相當於 Pantone18-1663 TP ,或稱為「中國紅」 ( Chinese Red )。他的做法偏離了時尚業界的傳統習慣,即以黑色或米色作為鞋 底的顏色。據 Louboutin 自述,他的紅色鞋底設計希望能為他設計的鞋子帶來「能 量」,他選擇的紅色色調是「迷人、調情、令人難忘、性感的」。 Louboutin 偏離 常規的設計獲得成功,成為電影明星及名人愛用的產品。如一位法官在判決中描 述:「當好萊塢明星走過紅地毯,高級時裝模特兒走過伸展台,一回頭,目光落 到那些名人的腳上,黑色高跟鞋的漆紅色外底立刻閃耀著魅力的宣言。對那些內 行的人,腦海中立刻閃過聯想─『 Louboutin 』」 1 。 隨著 Louboutin 的成功,競爭者也仿效紅色鞋底,甚至市場上出現仿冒品。 Louboutin 除了將紅色鞋底在各國申請註冊商標,也積極地主張權利,捍衛其對 紅色鞋底的排他使用。隨著 Louboutin 在各地申請註冊及主張權利,他人也對紅 色鞋底是否可獲得商標保護提出質疑,最主要的爭議點包括是否具有足夠的識別 性,以及是否具功能性(含美感功能性)的問題,延伸也及於鞋底的紅色是否僅 為裝飾性的問題。有鑒於本案曾在多國訴訟,因此擬以美國、歐盟、中國大陸及 瑞士之法院見解為例加以探討之。 貳、外國法院見解 一、美國法院見解 本件事實為,原告設計師 Christian Louboutin 自 1992 年開始設計以紅色作為 高跟鞋鞋底的顏色。在 2008 年,獲得以紅色鞋底為商標的聯邦註冊。被告 YSL 預計銷售單色高跟鞋,包括紫色、綠色、黃色、紅色等款式,其中紅色款式為整 雙紅色。原告以商標侵害、商標淡化等請求為由,向法院聲請初步禁制令,請求 1 以上事實為美國 Christian Louboutin S.A. v. Yves Saint Laurent America, Inc. 案地方法院法官的描 述。 778 F.Supp.2d 445, 447-48 (S.D.N.Y.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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