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8期

11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8 37 論述 Christian Louboutin 紅底高跟鞋商標案之探討 摘要 Louboutin 的紅色高跟鞋底在多個國家申請註冊並主張權利,對紅鞋商標有效 性的主要質疑包括是否具有足夠的識別性、是否具功能性(美感功能性)、是否 僅為裝飾性特徵。 美國、歐盟、中國大陸及瑞士法院對紅色鞋底商標的有效性作出判決。美國 第二巡迴上訴法院認為,紅色鞋底為單一顏色商標;依據該商標之使用時間、廣 告及執行權利支出、媒體報導等證據,紅色鞋底已具有識別性,但識別性僅限於 與上部有對比的情況。所以,法院通知 USPTO 修正商標註冊。 在歐盟法院,紅色鞋底商標的主要爭議是:是否為完全由對商品具有重要性 價值之形狀所組成,依據 2008/95 商標指令第 3 條第 1 項 (e) 款 (iii) 目,而不得註 冊或屬無效商標?歐盟法院認為,系爭商標之主要元素為顏色,並非僅由商品之 形狀所組成,故不適用 2008/95 商標指令第 3 條第 1 項 (e) 款 (iii) 目。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維持二審法院的見解,認為系爭商標為限定使用位置 的單一顏色商標;而該商標類型並未被商標法明文排除在可註冊的商標客體之外。 瑞士法院則拒絕紅色鞋底商標的註冊,理由是紅色鞋底主要為裝飾性元素,並非 商標。 雖然歐盟法院及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最終均未認定紅色底的美感功能性, 但在過程中均對美感功能性的概念及判斷方法作進一步闡述,足以為參考。 關鍵字:紅色鞋底商標、美感功能性、顏色商標、位置商標、形狀 Red Sole Mark 、 aesthetic functionality 、 color mark 、 position mark 、 sh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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