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8期

26 11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8 本月專題 初探 COVID-19 疫情下智慧財產保護之角色與困境 貳、智慧財產保護在 COVID-19 疫情中之角色 一、智慧財產保護的功能和角色 (一)智慧財產為創新研發和投資之誘因 智慧財產保護制度之建立,旨在鼓勵創新、研發、投資以及技術進 步,並以智慧財產權人可於一定期間內享有排他權利為誘因。在智慧財 產制度可保護相關創作和研發情況下,創作和發明人及相關投資人願意 投入資金和技術並承擔風險,以期未來在擁有相關智慧財產權時得以回 收其投入成本及享有智慧財產權帶來的收益,並作為再度投入創新研發 之誘因。反對 TRIPS 豁免提案之會員曾於 TRIPS 理事會的討論中提到, COVID-19 疫苗可於少於一年時間即開發完成,有賴可靠的智慧財產體 系運作,因此應持續保護智慧財產以避免損害研發者現在及未來可能的 努力 2 。 (二)智慧財產授權可促進抗疫物資之生產和銷售 為製造並將相關產品投入市場銷售,智慧財產權人除可自行生產外, 還可透過合約生產方式與其他廠商合作,在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上建立互 信互利的夥伴關係,共同打造商品完整的供應鏈。智慧財產權人透過與 有製造能力之廠商簽訂授權契約,授予被授權方於一定期間內利用相關 專利權、營業秘密和專門技術( know-how )之權利,並向其供應相關原 物料,以使製造過程標準化和確保成品的品質。 以製藥產業為例,相關合作多以智慧財產權授權作為基礎開展,並 伴隨著相關專門技術的移轉,該等專門技術通常不會見於專利、科學出版 物或為申請上市許可向藥政機關提交之資料中,且會在簽訂授權協議後透 過保密協定進行移轉 3 。就 COVID-19 mRNA 疫苗而言,莫德納( Moderna ) 2 WTO 文件 IP/C/W/680 3 Hilty, R., Batista, P., Carls, S., Kim, D., Lamping, M., & Slowinski, P. R., Covid-19 and the Rol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sition Statement of the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of 7 May 2021, 21-13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INNOVATION & COMPETITION RESEARCH PAPER 1, 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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