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8期

20 11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8 本月專題 WTO 與 COVID-19 相關智慧財產保護議題簡介 (一) COVID-19 屬於國家緊急情況,因此與權利人協商之義務可予 免除 TRIPS 協定第 31 條第 b 款規定,會員有關強制授權之法律應規定, 意圖不經專利權人之授權而為其他使用者,應先行向權利人協商以依合 理之商業條款及條件獲得授權;惟當該會員處於國家緊急情況或其他極 為緊急情況,或基於非營利之公共使用時,則可捨棄前述要件。基於此, 歐盟盼會員同意, COVID-19 符合 TRIPS 協定第 31 條第 b 款規定之「國 家緊急危難及其他緊急情況」,因此會員根據 TRIPS 協定第 31 條及第 31 條之 1 所授予的強制授權,應可免除先行與權利人協商取得授權之要求。 (二)對專利權人之補償應反映「可負擔價格」 TRIPS 協定第 31 條第 h 款規定,會員所授予之強制授權應在考量其 經濟價值下,依個別情況給付相當補償金予專利權人;第 31 條之 1 第 2 項則規定,依 TRIPS 協定相關規定授予強制授權之出口會員亦應依第 31 條第 h 款規定,考量該授權對進口會員之經濟價值,在出口會員內支付 適當補償金。基於此,歐盟盼會員同意,為利於獲得強制授權之製造者 以可負擔價格向中低收入會員提供疫苗及藥品,會員依 TRIPS 協定第 31 條第 h 款及第 3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所給予專利權人之補償,應反映疫苗 製造商售價。 (三)以出口為目的之強制授權得以一個通知為之 TRIPS 協定第 31 條之 1 允許會員向缺乏製造能力或製造能力不足之 會員出口依強制授權生產的醫藥品;同時, TRIPS 協定附錄( Annex to the TRIPS Agreement )第 2 段第 c 項並規定,該出口會員有向 TRIPS 理事 會辦理通知作業之義務,且所提供的資訊應包含被授權人之姓名、地址、 授權生產之藥品及數量、該藥品將供應之國家及授權期間等資訊。基於 此,歐盟盼會員同意,在疫情下,強制授權之出口會員依 TRIPS 協定第 31 條之 1 及 TRIPS 協定附錄第 2 段第 c 項之通知義務,得於一個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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