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5期

110.1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5 29 本月專題 美日歐因應新興科技電腦軟體發明審查原則比較分析 摘要 近年來人工智慧、區塊鏈及大數據等新興科技的蓬勃發展,導致與新興科技 有關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如雨後春筍般地增加,使得各國無不開始調整自身國家的 專利制度及審查實務,來迎接前述新興科技對專利制度所帶來的挑戰。 有鑒於此,專利五大局 IP5 即美國專利商標局、歐洲專利局、日本特許廳、 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及韓國專利局,於 2018 年 10 月 31 日在德國舉辦專家 圓桌會議 1 ,對於 AI 技術對專利制度造成的影響進行初步探討,作為日後進一步 合作或研討的基礎,重點包含( 1 )發明人資格或權利歸屬:專利五大局都認為 發明人應為自然人。( 2 )專利適格性: AI 相關發明通常落於電腦實施發明之審 查範疇,依專利五大局各自專利審查基準之適格性判斷標準予以審查。( 3 )說 明書揭露要件:專利五大局現有之審查標準仍適用。( 4 )進步性要件目前尚無 需因應 AI 發明而調整。 本文將以美日歐為主,介紹其關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審查原則,並整理其 近年為因應新興科技,所採取之對應措施。 關鍵字:電腦軟體相關發明、電腦實施發明、適格性要件、可據以實施要件 computer software-related inventions 、 computer implemented inventions 、 eligibility requirement 、 enablement requirement 1 專利五大局圓桌會議報告,頁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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