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3 期

110.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3 9 本月專題 韓國設計保護的特殊制度介紹 化的角度來看,日本與韓國本身的文化隔閡較少,因此,當時的韓國設計保護法 是以日本意匠法的架構為參考對象,當時的設計保護法僅以新穎性作為唯一的註 冊要件,且所有類別均需經過實體審查才能取得註冊。 二、 1973 年增訂「產業利用性」和「創作性」要件 1973 年,韓國對設計保護法進行了修改,除了新增「產業利用性」外,同時 也導入了「創作非容易性」(下稱「創作性」)的要求。有關產業利用性的要求, 依韓國設計保護法第 5 條第 1 款之規定,設計必須合乎可以工業方法生產的要求, 此即產業利用性要件;另同條第 2 款規定,設計屬於該領域具有一般知識的人可 以輕易完成之創作者,將認定不符創作性,無法取得註冊。 1980 年,韓國加入巴黎公約(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掀起了響應設計全球化的運動,使設計的註冊申請變得更加活躍。 當時,在法案審查委員會上,關於對韓國設計產業的影響即使進行了討論,但就 設計的申請數量上,韓國國內申請人仍占大多數。此外,在判斷新穎性時,導入 了絕對新穎性的概念,若在申請日之前設計已見於國內或國外之刊物則喪失新穎 性。因此,在當時的韓國設計制度採全面實體審查制,對所有申請註冊的設計進 行新穎性、創作性等要件之審查。 三、 1998 年導入「無實體審查制」及 2014 年變革為「部分 實體審查制」 1998 年,韓國開始針對特定物品類別導入了「無實體審查制( Non-Substantive Examination System, NSES )」,以簡化該類物品的註冊流程。自此,韓國設計保 護制度開始了「實體審查制(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System, SES )」及「無實體 審查制」雙軌並行制。 韓國對於「無實體審查制」的政策考量,主要是因為「實體審查制」的審結 期間平均約需 14 個月,但由於紡織等流行時尚的商品,其產品生命週期受到季 節變化而快速更迭,申請人對於早期權利化有迫切需要。施行之初,採行「無實 體審查制」的類別大約占整體申請案的 10% ,隨後韓國開始擴大「無實體審查制」 的適用類別(如表 1 所示)。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