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2期

110.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2 9 本月專題 我國專利爭議訴訟中新證據提出與更正之互動 有鑑於此,智慧局於 109 年 12 月 30 日預告修正專利法部分條文(下稱「專 利法修正草案」) 5 ,除將專利複審訴訟、專利爭議訴訟改採民事訴訟制度外,其 中就前述在行政訴訟中提出新證據之作法,專利法修正草案第 91 條之 8 明文予以 限制 6 。細繹其修正理由,即考量到舉發人於訴訟中提出新證據,不但使智慧局無 法於舉發審議時審酌、專利權人可能另提出更正以為因應,以致訴訟因而延宕, 並使專利權人之程序利益未獲完整保障,考量救濟利益涉及兩造且攸關訴訟成本 及資源分配,須雙方協力為之,舉發人應負擔未適時提出相關事證之不利益 7 。基 此,包括審理法第 33 條在內的行政訴訟章也將因專利法修正草案之內容而無適用 餘地 8 。 本次專利法修正草案除前述將專利複審訴訟、專利爭議訴訟改採民事訴訟制 度外,另就專利爭議訴訟改以人民為訴訟的原告及被告(對審制),影響可謂重大; 惟本文擬僅針對新證據的提出與更正之互動進行檢討,期能對後續相關案件在智 慧局與 110 年 7 月 1 日成立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間的運作提出建議。 貳、新證據的提出是否應受限制 一、緣由 (一)因訴訟不經濟而制定審理法第 33 條 承前所述,在 97 年 7 月 1 日審理法施行前,專利舉發之行政訴訟案 件並不允許提出新證據,但因造成循環發生行政爭訟,而拖延未決之情 形,因而於審理法第 33 條制定可以提出新證據的規定。 5 智慧局於 110 年 6 月 22 日公告修正「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2 稿,本專題所評論之專 利法修正草案第 91 條之 8 已調整為專利法修正草案第 91 條之 7 ,另增訂例外可提出新證據之 情形。惟本文仍以智慧局 109 年 12 月 30 日預告修正「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1 稿為評 論內容。 6 專利法修正草案第 91 條之 8 :「⋯⋯舉發人未曾於專利專責機關審議程序提出之理由及證據, 於爭議訴訟不得提出;提出新理由、新證據或新的證據組合者,法院應予駁回該新理由、新證 據或新的證據組合。」 7 參修正草案第 91 條之 8 之說明 , https://www.tipo.gov.tw/tw/cp-86-884440-8199b-1.html ( 最後 瀏覽日: 2021/06/01 )。 8 魏紫冠,淺談專利爭議訴訟改採民事訴訟程序之修法, TIPA 智財評論月刊, 2021 年 2 月第二 期 , https://www.tipa.org.tw/edm/11002/ ( 最後瀏覽日: 2021/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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