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0期

24 11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0 本月專題 參數界定物之請求項於 我國、歐洲、美國、日本及中國大陸的比較研究 在我國專利審查基準中,製法界定物及用途界定物有獨立章節提供新穎性判 斷的詳細指引,採用「物之絕對新穎性」之概念;而參數界定物則未有專門章節 及相關規範。歐洲的隱含性揭露、美國的固有性揭露、日本之產品的固有特性及 中國大陸的產品推定不具新穎性,在各國專利審查基準中關於新穎性判斷皆有專 門章節,皆採物之絕對新穎性概念,即發現新物理化學參數不會使已知物具有新 穎性。在專利申請及審查實務上,除了我國專利審查基準中原則性的指引外,亦 可考量參數特徵是否對於物之結構或組成產生限定作用,或先前技術已揭示了申 請專利之發明的物之結構或組成時,該先前技術是否也隱含了申請專利之發明所 界定的參數特徵。 當專利申請人選擇以參數來界定物之發明時,將「參數定義」及「量測方法」 詳細地揭露在說明書及請求項中,不僅可滿足我國專利審查基準相關規範,亦使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了解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意義及技術 範圍,並判斷其與已知物之區別。而參數量測方法之正確性及量測結果之再現性, 對於專利權之有效性有著重大的影響,這些都是專利申請人在使用參數時應仔細 考量之處。 關於新穎性判斷,我國專利審查基準中有「單獨隱含或整體隱含」之原則性 指引。在參數界定物之請求項中,可進一步思考「參數」與「結構或組成」之間 的關係,例如:具有某參數特徵之物,是否隱含了該物具有某種特定結構或組成; 以及具有某結構或組成之物,是否隱含該物具有某種特定參數特徵,如此申請人 欲保護之技術範圍得到了進一步的確認,且可更精準地辨別與已知物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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