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8期

110.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8 29 本月專題 營業秘密經濟價值要件的判斷標準—— 以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民營上更(一)字第 2 號民事判決為例 摘要 智慧財產法院於 106 年度民營上更(一)字第 2 號判決認定產品配方是否符 合營業秘密法第 2 條要件,針對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之判斷標準,法院所採標準 為:系爭食品配方能否產生較先前一般配方及成分「無法預期之較佳功效」。本 案法院認為,上訴人之系爭「真生活白藜蘆醇」等產品已在市場進行交易,且上 訴人於我國等數個國家均針對其配方申請專利並有獲准,故系爭產品配方符合營 業秘密法第 2 條之經濟價值。本文分析智慧財產法院於本判決提出之經濟價值判 斷標準,亦即應具備「無法預期之功效」之妥適性,並以獲准專利與否作為證明 產品配方具備經濟價值的證明方法;本文亦一併討論及分析營業秘密構成要件中 的秘密性與經濟價值之間的關係。 關鍵字:營業秘密、專門技術、智慧財產、不公平競爭、經濟價值、智慧財產法院 Trade secret 、 know-how 、 intellectual property(IP) 、 unfair competition 、 economic value 、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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