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7期

110.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7 9 本月專題 舉發程序新制與相關議題之剖析 貳、舉發當事人間攻防時機之調控 一、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之時機 舉發程序係由舉發人所發動,舉發人提出理由或證據之時點,影響舉發審查 之進程。我國修正前專利法對於舉發人補充理由或證據之時機並未有限制,舉發 人於審定前任何時間均可補提理由或證據 5 ,其目的在於踐行「紛爭一次解決」 之原則。又考量兩造攻防程序之公平性,若無遲滯審查之虞等情事 6 ,專利專責 機關必須將舉發人所提理由或證據交付專利權人答辯,如此往往返返,勢將延長 審查時程,亦使舉發當事人無法預期紛爭何時落幕,實不利於權利之安定。此外, 舉發人原本即可於備妥理由及證據之情況下發動舉發程序,因此,若對舉發人提 出新理由或新證據之時機有所限制,尚不致嚴重損及其利益,反之,若允許舉發 人刻意分次提出理由或證據,不僅降低審查效能,亦使專利權人疲於應戰,殊非 公平。 修正專利法對於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之時機有鬆綁亦有限制,即是綜合上述 情事,予以合理之調控。鬆綁部分,係指將舉發人得主動提出理由或證據之期間由 1 個月延長至 3 個月 7 ,前述 3 個月之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不得申請展延,且逾 期提出之理由或證據將不予審酌。限制部分,指舉發人自舉發提起 3 個月後(實務 上,通常即將或已經進入實體審查階段),不再有主動提出攻擊之機會,僅能依專 利專責機關發出之陳述意見通知函所定之期間內,被動補充理由或證據 8 ,前述調 控方式,係藉由給予舉發人更為寬裕之時間重整攻擊手段後再予以限制,不僅可兼 顧「紛爭一次解決」原則,亦能促使及早聚焦爭點,以利專利專責機關後續之審查。 至於專利專責機關於何種情況下,會再予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之機會?亦 即,修正專利法第 74 條第 4 項所謂「認有必要」之情況為何?實務上,若舉發 理由疏漏或不明確以致無法確認爭點等情事,專利專責機關須以闡明通知函通知 5 修正前專利法第 73 條第 4 項:「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一個月內為之。但在舉 發審定前提出者,仍應審酌之。」 6 修正前專利法第 74 條第 3 項:「舉發人補提之理由或證據有遲滯審查之虞,或其事證已臻明 確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審查。」 7 修正專利法第 73 條第 4 項。 8 修正專利法第 74 條第 4 項。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