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7期

8 110.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7 本月專題 舉發程序新制與相關議題之剖析 壹、前言 舉發係藉由公眾審查檢視專利權是否具有瑕疵之制度,亦為專利侵權紛爭之 被控侵權人的防禦手段之一,是以,舉發審查之效能,不僅關乎公眾利益,對於 加速定紛止爭亦深具影響力。 舉發規範之設計,反映出立法者對於專利權人與公眾利益間的態度。我國自 102 年專利法修法即開啟提升舉發效能之序幕,其措施包含將既往的「全案舉發, 全案審定」改為「逐項舉發,逐項審定」,增訂「舉發與更正合併審查並合併審定」 以及「同一專利多件舉發得合併審查」等,目的即在於建立公平、快捷之制度, 以有效解決專利權之紛爭。 近年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專利舉發案件之平均審查期間雖已縮短至約 14 個月,然而與司法審判審結期間相較尚有落差 1 。若民事爭訟涉及專利有效性之 攻防,專利專責機關無法先行提出其專業意見或行政訴訟涉及第一次行政判斷之 行使 2 時,專利專責機關無法先行提出其專業意見或作出審定,將導致專利紛爭 之當事人轉而向法院尋求救濟,使得舉發制度無法發揮其應有之功能,因此,促 成立法者再次檢討舉發程序改進之可能性。 108 年修正專利法 3 ,細緻地衡酌舉發當事人程序之公平性,藉由合理調控舉 發當事人提出攻防之時機、簡化專利專責機關行政流程,以期提升舉發審查效能。 相關法規及審查基準之修正內容,國內雖已有論述或比較 4 ,惟尚未有從靜態法 規與動態程序之關聯性解析新制之特質者,此外,有關更正實質內容與舉發程序 之關聯性、「遲滯審查之虞」之認定與適用等議題,國內鮮少有所論述,本文一 併探討前述議題,期能對舉發效能提供精進之方向。 1 智慧財產法院收結情形,司法院統計年報 ( 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820-1-xCat-09. html , 最後瀏覽日: 2020/12/01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就行政訴訟第一審案件平均審結期間 約為 7.61 個月( 228.46 日),民事訴訟第一、二審案件平均審結期間為 7.15 個月( 214.50 日)。 2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規定,因舉發事件提起之行政訴訟,原告為舉發人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提出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應審酌該新證據作成判決。前述規定,造成專利專責機關 無法對該新證據行使第一次判斷,而逕由司法機關作成決定。 3 本文所稱「修正專利法」及「修正審查基準」,係分別指 108 年 11 月 1 日施行之專利法及 108 年 11 月 1 日公布之專利審查基準。 4 莊智惠,舉發審查實務變革,智慧財產權月刊 255 期,頁 19-31 , 109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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