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7期

110.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7 67 判決摘要 規定,均明定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受專利法或商標法保護; 反之,著作權法並無相關規定,應屬立法者有意不加以規範者。足認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並非不得取得著作權之消極要件。 2 、著作權法與刑法之規範目的不同: 色情著作得否作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應探討著作權法第 3 條之創作 要件與第 1 條之公益文化發展之關係。色情著作是否為猥褻物品,其 製造、陳列、散布、播送及持有等行為,是否應受刑法或其他法令之 限制、規範,應依各該法令決定之,自與著作權無涉,倘符合著作要 件,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人民有創作之自由,縱使其創作出不容於 一般社會道德或法律標準之作品時,亦不得因此否認該創作非為著作。 再者,刑法之散布猥褻物品罪成立,僅須所散布之物品為猥褻物品即 足維護社會法益為其規範目的。而著作權法第 91 條係以被害人有合法 著作權存在為前提,其立法目的在保護人民財產權,足見兩者犯行構 成要件不同,立法目的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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