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7期

110.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7 23 本月專題 108 年修正之專利法施行後舉發案件實務觀察與探討 貳、舉發人補提理由、證據時機 現行爭議案件審查實務對舉發人所提舉發理由及證據,專利專責機關將交付 專利權人答辯,即已踐行雙方攻防之程序,專利權人之答辯理由書並不再轉知舉 發人,舉發人如欲得知專利權人之答辯理由而為後續之因應,僅能藉由向專利專 責機關申請閱卷,因此,舉發人是否再次提出攻擊手段(即補充舉發理由),與 是否提出閱卷申請及是否符合專利法之相關規定有其關聯性。本文特別針對閱卷 後是否提出補充舉發理由書之情形製作統計圖表,如圖 1 在 108 年 7 月至 109 年 7 月舉發案件共計 501 件(該數據是以舉發申請日為條件蒐集),申請閱卷之舉 發案件計 101 件,占舉發案件之 20% ,閱卷後未補提舉發理由計 57 件( 56.4% )、 閱卷後補提舉發理由計 36 件( 35.6% )、閱卷前補提舉發補充理由計 8 件( 7.9% ), 可觀察到約 2 成舉發人運用閱卷來瞭解舉發案件審查進度;於閱卷後補提舉發補 充理由亦為常運用之手段。 圖 1  閱卷或影印後補提舉發理由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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