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6期

110.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6 25 本月專題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功能界定及目的描述特徵請求項 之各國審查比較研究(下)——日本、韓國及中國大陸 壹、前言 電腦軟體為演算法之實現,本質為方法步驟,在請求項中通常是以功能、用 途、目的來界定,由於功能、用途及目的往往只是詳細程度的差異,對於各專利 要件及請求項解釋的判斷上,尺度不易拿捏,前篇已介紹我國、美國與歐洲之相 關審查規範,本文將接續介紹日本、韓國與中國大陸如何審查這類特徵。 貳、日本、韓國及中國大陸相關規定分析 一、日本特許廳( Japan Patent Office , JPO ) (一)專利要件 對於請求項中以功能或目的界定技術特徵,日本特許審查基準 1 係採 開放的態度,並未如我國設立「無法以結構清楚界定時,始得以功能、 特性、製法或用途予以界定」前提條件,而是記載「在請求項界定發明 之事項可以功能或特性等方式記載」 2 ,對於明確性判斷並未如我國以「想 像一具體物」正面進行判斷,僅負面條列出不符明確性的態樣。日本特 許審查基準在注意事項中提及,即使以功能界定特徵較為容易,申請人 仍應留意勿使用含糊或不明確的用語來描述請求項。 日本特許審查基準「以功能、特性界定物」之發明不明確的態樣 3 : 1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使參酌說明書、圖式與申 請時之通常知識,也無法瞭解請求項所載功能或特性的意義(定 義、測試方法或測量方法等),則發明係不明確的。 1 Examination Guidelines for Patent and Utility Model in Japan, https://www.jpo.go.jp/e/system/laws/ rule/guideline/patent/tukujitu_kijun/document/index/all_e.pdf ( last visited Nov. 10,2020). 2 日本特許審查基準第Ⅱ部第 2 章第 3 節第 4.1 點「 Expression specifying the product by function or characteristics, etc. 」。 3 日本特許審查基準第Ⅱ部第 2 章第 4 節第 4.1.1 點「 Types of unclear inven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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