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5期

26 110.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5 本月專題 初探人工智慧作為發明人之爭議(下)——以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我國為例 壹、前言 上篇提及史蒂芬. L. .泰勒( Stephen L. Thalter ,下稱 T 氏)自 2018 年 10 月 17 日起,陸續於英國、歐洲及美國以人工智慧(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系統 「 DABUS 」為發明人提出之專利申請案件,引起專利各界對於人工智慧是否 可作為發明人一事之關切與討論。對於此等申請案件,歐洲專利局( European Patent Office , EPO )、英國智慧財產局(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United Kingdom , UKIPO ) 及 美 國 專 利 商 標 局(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 USPTO )已陸續作成駁回或不受理其專利申請案之處分。 是本文將針對五大專利局 1 中尚未有公開處分或決定之專利權責機關,如 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 CNIPA )、日本特許廳( Japan Patent Office , JPO )及韓國智慧財產局( 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 KIPO )等,就此議題在現行法規或實務規範之態樣進 行分析,同時評估其接受或拒絕人工智慧作為發明人之可能性,最後再以我國現 行專利法制、相關司法判例與學界之看法進行分析,並提出未來人工智慧作為發 明人之可能性及相關議題之討論。 貳、中國大陸、日本及韓國相關規定分析 有關 CNIPA 、 JPO 及 KIPO 是否有接到將人工智慧列為發明人之申請案件, 目前無法查知,亦未查詢到該等專利局針對個別申請案件表示其對於人工智慧 得否為發明人之認定,惟查五大專利局於 2018 年 10 月 31 日於慕尼克所召開的 圓桌會議中,除在前述專利申請個案中已明確表示看法之 USPTO 及 EPO 外, CNIPA 、 JPO 及 KIPO 等,對於發明人需為自然人一事是認同並有共識的 2 。以下 針對中國大陸、日本及韓國專利相關法規內容就發明人相關之規定進行簡述。 1 係指包括「美國專利商標局」、「歐洲專利局」、「日本特許廳」、「韓國智慧財產局」及「中國 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等世界五大專利局( The five IP offices , IP5 )。 2 Report from the IP5 expert round table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Munich, 31 October 2018 , FIVEIPOFFICES , https://www.fiveipoffices.org/wcm/connect/fiveipoffices/ 5 e 2 c 753 c- 54 ff - 4 c 38 - 861 c - 9 c 7 b 896 b 2 d 44 / i p 5 +r ound t ab l e+on+AI%20 r epo r t%2022052019 . pdf?MOD=AJPERES&CVID ( last visited Sep.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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