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5期

110.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5 21 本月專題 初探人工智慧作為發明人之爭議(上)——以歐洲、英國及美國為例 請的事由;而現行 AIA 法案亦在 35 U.S.C. § 101 及 35 U.S.C. § 115 明定,將非真正發明人列為發明人為駁回申請的事由之一。 訴願人爭執認為 USPTO 已核准 DABUS 機器相關的專利,就相當 於間接地對於 DABUS 就系爭專利所產生的發明的過程合法化的表示。 實則 USPTO 對於符合 35 U.S.C. § 115 規定的申請案均會核准其專利 申請,然而就符合 35 U.S.C. § 115 規定的發明申請專利範圍所含括的 物品(機器)准予專利,並非即認同該機器依專利法規定可在其他專 利申請案件中被列為發明人,就如同一個具有專利權的照相機並非可 就其產生的照片取得著作權一樣。即如前所述,依據專利法規定,機 器是不得作為發明人的。 最後,訴願人提出相當多的政策考量以支持機器可作為發明人的 論點。例如訴願人主張容許機器被列名為發明人將會激勵使用人工智 慧系統的發明、減少以非實質發明人被列明為發明人的情況,以及透 過通知公眾,發明實質發明人的方式以強化公告的功能。即便訴願人 所提出的政策考量確有見地,但都不能推翻經國會立法通過的專利法 文義以及法院判決的認定。 參、結語 針對以人工智慧作為發明人之申請案件,儘管 EPO 、 UKIPO 15 及 USPTO 已 做出決定,然而隨著科技技術不斷演進,人工智慧於創作中涉入之程度逐漸增長, 其對於專利制度之影響,依然值得深入探究。鑒於 T 氏案件所涉情事具代表性, 即便歐洲、英國及美國等專利專責機關,已就發明人須為自然人一事有所定見, 15 針對 T 氏就 UKIPO 於 2019 年 12 月 4 日所做決定提出之訴訟,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 ( England and Wales High Court , EWHC )已於 2020 年 9 月 21 日作出判決,認為 T 氏提出之 上訴內容(包括認為 UKIPO 已對系爭案件進行預判,因此聽證程序有失公允、 UKIPO 對於 相關法規之解釋有誤導申請人之嫌、以及 UKIPO 刻意引述對申請人較為不利之法規等)均無 理由,因此維持 UKIPO 就系爭專利申請案之決定。完整判決書請見: https://www.bailii.org/ew/cases/EWHC/Patents/2020/2412.html ( 最後瀏覽日: 202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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