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2期

109.10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2 9 本月專題 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重點及第二非醫藥用途 請求項的撰寫與審查之研究 (三)第 4.2.1.1 節 化合物請求項 明確有關化合物之衍生物(包含藥學上可接受之鹽或酯、立體異構 物、水合物等)的記載規定及舉例說明。 (四)第 4.2.3 節 為說明書所支持 有關化合物請求項,必須考慮該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得到說明書之支 持。另參考日本審查基準事例集新增「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之案例說 明。 (五)第 4.2.4 節 審查注意事項 新增引用記載形式之請求項應解釋為獨立項之判斷的說明。引用記載 形式之請求項,若存在與其所引用之請求項的範疇不同、標的名稱不同, 或未包含其所引用之請求項中所有的技術特徵時,則應解釋為獨立項。 (六)第 5.2.4 節 案例 新增包括新醫藥用途、新使用劑量、新給藥途徑、特定患者族群、 給藥間隔及不同成分先後服用等 5 案例,說明醫藥用途新穎性的判斷。 (七)第 5.3.1.4 節 水合物 說明已知化合物之水合物是否具進步性的判斷標準。原則上已知化 合物之水合物發明不具進步性,除非申請人能提供請求之水合物具有無 法預期功效的證據或其他理由足以證明請求之水合物具有進步性。 (八)第 5.3.4 節 案例 新增包括使用劑量、特定患者族群、作用機制之關聯性、治療具共 同致病因素之疾病等 5 案例,說明醫藥用途進步性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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