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2期

8 109.10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2 本月專題 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重點及第二非醫藥用途 請求項的撰寫與審查之研究 壹、前言 我國於 98 年增訂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 2 , 102 年配合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 第一章改採物之絕對新穎性概念予以修正 3 ,對於法定不予專利之項目、醫藥用 途請求項之新穎性及進步性的判斷,基準內容大致已建構完備,惟隨著醫藥產業 的發展與進步,審查實務上仍存有許多爭議,迄待進一步釐清。基此, 109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醫藥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下稱 109 年版醫藥發明審查基準), 經參考歐盟、英國及日本相關審查基準及法院判決,除配合專利審查基準總則作 內容調適外,亦新增案例說明審查原則之適用,進而改善原有基準的未盡完善之 處。本文擬先擇要就此次醫藥發明審查基準修正重點及相關議題作說明,其次再 就第二非醫藥用途請求項之撰寫及審查,收集歐洲之專利審查實務及相關案例進 行分析整理及歸納,希能提供一更深入、完整的資訊以供各界參考。 貳、 109 年版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新增及修正介紹 就此次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內容,擇要說明如下: 一、新增與修正事項 (一)第 2.2.1 節 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方法 配合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二章「何謂發明」之內容,修正「人類 或動物之診斷方法」的定義。同時新增案例說明非屬法定不予發明專利 之診斷方法的中間結果之判斷。 (二)第 2.2.2.1 節 請求項涵蓋治療及非治療方法 申請專利之方法同時產生治療及非治療效果,其是否涉及治療方法 的判斷原則;又參考英國審查基準,列舉 7 種常見涉及治療及非治療方 法之態樣加以說明。 2 明定第二醫藥用途之請求項記載方式及專利要件的判斷原則。 3 審查實務改採物之絕對新穎性的概念;縮小「診斷方法」之適用範圍;「外科手術方法」改採 本質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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