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2期

109.10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2 25 本月專題 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重點及第二非醫藥用途 請求項的撰寫與審查之研究 由其他碳水化合物引起的血糖水平升高的用途;但是,由於 D1 揭示的實施例包含相當數量的帕拉金糖和相對於請求項 3 中所定 義的碳水化合物,因此該文件中描述的食品原料足以證明請求項 3 所請範圍不具新穎性,而相同食品材料必定隱含具有請求項 1 所請的技術效果,故 D1 亦足以證明請求項 1 不具新穎性。 三、小結 有關第二非醫藥用途的新穎性認定,經綜合整理 EPO 的相關決定,其重點歸 納如下: (一)第二非醫藥用途若以一般用途請求項撰寫時,當該非醫藥用途與產生的技 術效果間具功能性關聯且產生的技術效果為無法預期者,則該非醫藥用途 為所請發明之功能性技術特徵,只要該功能性技術特徵未見於先前技術, 所請範圍即具有新穎性。 (二)若第二非醫藥用途是以瑞士型請求項撰寫,則所請範圍應解釋為「使用已 知物(化合物或組合物)製備已知產品的方法」,當主張之非醫藥用途僅 是由已知用途產生功效的增進,或是針對已知用途的進一步資訊或解釋 時,則所請非醫藥用途僅為已知物的新特性發現,此不足據以主張所請發 明具新穎性。 伍、結論 俗諺「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隨著醫藥產業的快速發展與進步, 109 年版醫藥發明審查基準除就現有內容遺漏或不完整處作修正補充外,並配合歐 洲、英國及日本之審查實務,新增相關案例說明適用之審查原則,希能日益精進 從而提升我國醫藥發明的審查品質。另,對於第二非醫藥用途請求項的撰寫及審 查,本文藉由歐洲審查實務及案例之研讀及整理,進而歸納相關思考邏輯及判斷 重點以提供未來審查基準修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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