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1期

109.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1 35 本月專題 研析專利核駁後複審採行前置審查(上) ——日本前置審查及韓國再審查 利審查程序依循既有行政救濟架構,整體程序歷經初審、再審查、訴願及行政訴 訟等四個層級程序,其中再審查與訴願兩層級程序獨立,彼此壁壘分明且程序較 為複雜,與日、韓制度彈性及整合程度差異甚大,可發現日、韓制度設計意旨與 我國再審查制度截然不同。考量專利制度快速且專業之特殊屬性,在重新審視我 國現行再審查制度與訴願層級之時,也許可思考現行層級是否有疊床架屋之虞, 通盤調整現有層級配置,並參考日、韓前置審查制度優點,在有限人力資源下, 使整體審查流程更為順暢,以符合使用者及產業需求,並與國際制度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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