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1期

34 109.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1 本月專題 研析專利核駁後複審採行前置審查(上) ——日本前置審查及韓國再審查 圖 14  韓國分割時機 專利申請 核駁審定 再審查請求 再審查核駁 審判請求 核准審定 OA 申復指定期間 主動提起分割 分割 (申復期間) 分割 ( 30 日內) 分割 ( 30 日內) 核准分割 ( 3 個月內 或領證登記前) 肆、結語 觀察日本制度,原本在初審階段被核駁審定之申請案,經由前置審查又回 到原審查人員手中,由於原審查人員已熟悉該案件之審查歷程及原核駁審定之理 由,相較於合議庭審判官,原審查人員可更快速掌握申請案技術內容,且充分理 解引證案與本案間的對應關係,不僅可過濾合議庭案源,且能有效提升整體審查 效率。 另觀察韓國制度,其審查程序可分為審查、再審查及審判程序,其中再審查 制度為銜接審查程序與審判程序之中間橋梁,韓國再審查制度與日本前置審查比 較可發現,相同點在於皆僅限有提出修正之申請案,且同樣交由原審查人員審理, 但韓國制度可進一步減輕申請人費用負擔,且避免申請人直接面對繁複審判程 序。惟申請人如不服初審核駁審定時,僅得就申請「再審查」與「審判請求」間 擇一申請,在制度設計時,須考量雙軌運作態樣。 觀察日、韓制度,兩者皆限定有提起修正申請之案件,方可進入前置審查或 再審查程序,且原則皆交由原審查人員續審,日、韓該等制度可簡單類比為快速 通關機制,可在申請案件適法下,協助申請人儘速取得權利;相較之下,我國專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