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0期

62 109.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0 判決摘要 覆於內管外具皺摺部之外管連帶撐張延伸,令水管之出水量及水壓不會因外 管包覆而降低,且外管係具彈性使皺摺部較少,令外管因內管進水膨脹而撐 張時,俾能將皺摺部拉伸並貼覆於內管外,順利延伸水管的長度,又外管之 彈性係數係具有一定之拉伸限度,使水管藉由內管所能撐張之長度及管徑係 受外管長度及彈性係數所限制,以防止內、外管因水壓撐張而爆開之虞。 四、證據 2 、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6 不具進步性: 如上述,證據 2 、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可依據前述證據 2 、 3 之技術內容,採用具彈性之外管而完成系爭 專利請求項 1 之結構,故在相同條件之結構狀態下,注入水源後自亦會呈現 如系爭專利請求項 6 所載之變化狀態及功效。是以,證據 2 、 3 之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6 不具進步性。 五、結論: 本件系爭專利核准公告時申請專利範圍共計 6 項,請求項 1 為獨立項, 請求項 2 至 6 為其附屬項。證據 2 、 3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6 不具進步性?法院依循進步性審查原則進行逐項審查,於審認獨立項(請求 項 1 )之發明不具進步性後,續就該附屬項(請求項 6 )之發明為進步性之 判斷。並判認證據 2 、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6 不具進步性,故 最終駁回原告之請求。 【圖示】 附圖 1 :系爭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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