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0期
36 109.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0 本月專題 淺談著作權法之公開陳列是否適用於網路商品銷售 權之第 87 條第 1 項第 6 款予以處罰,故智慧局於 109 年 1 月 30 日所公告之著作 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已將第 91 條之 1 第 2 項「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 部分予以刪除,惟縱使修法後,在法條未明訂公開陳列擴及至網路之前,建議適 用上仍應限於實體物之情形。 陸、結論 我國實務上以刑逼民之情形時有所聞,故對於侵權之預備行為是否賦予刑事 責任應須慎重思考,除須考量權利人是否可能因預備行為納入處罰而隨意發動刑 事訴追外,同時亦須注意避免造成司法資源之浪費與民眾恐慌。雖然現行著作權 法對公開陳列採行僅適用於實體物之解釋,尚無法涵蓋上述網路交易行為,且對 於行為人未持有盜版物品之庫存,於買家下訂後,賣家再訂購盜版物品販售之情 形,則無法可罰。惟是否因實務上有這種情形,主管機關即可透過修法將網路販 售盜版商品之預備行為,納入公開陳列之範圍,而視為侵權予以處罰,此仍須基 於著作權刑事政策考量。 惟若經多方考量後,最終仍認定此情形已嚴重侵害著作權人權益,而有處罰 之必要時,方需進行修法為特別規定。否則,仍應以公開陳列屬於實體物為前提, 目前公開陳列之既有解釋,應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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