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60期

109.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60 35 本月專題 淺談著作權法之公開陳列是否適用於網路商品銷售 文章等作品則屬於「公開傳輸」之範圍。由於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屬於散布之前 階段行為,且網路上所販售之商品是否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尚難單以網 路之照片或圖片予以認定,因此公開陳列仍應限於「實體物」較為妥適,亦較符 合法律適用之一體性。 雖然現今民眾之購物習慣確實有相當之比例自實體店面轉移至網路購物,且 亦有法院見解認為應將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擴大解釋至網路,公開陳列的定義或 許應隨著時代科技之改變而考量是否擴大適用,惟在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仍有刑 事責任之情形下,依據罪刑法定原則,仍不應逕行擴大解釋較為適宜。故依照現 行法律規定及行政機關之解釋,若於網路販售盜版商品而被查獲時,雖不屬公開 陳列之行為,惟仍可以第 91 條之 1 第 2 項「意圖散布而持有」 18 盜版商品予以論罪。 另行為人將盜版商品之代購訊息放置於拍賣網站,俟買家下標訂購後,由行 為人購入該盜版商品後,再出貨予買家之情形,雖然經法院判決認定屬於意圖散 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公開陳列而予以論罪 19 ,惟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公 開陳列應為實體物之情形,故本案非屬於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另因行為人於買 家下標後方才購入盜版商品,同樣無法以意圖散布而持有予以論罪,除非能證明 該盜版商品已完成買賣,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而散布行為;若未完成盜 版商品交易買賣,則因散布尚未達成既遂,且非屬公開陳列,亦非屬持有盜版物 之情形,尚無構成著作權之侵權行為,而無法以「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構成 要件相繩。至於行為人若欲販售盜版商品,並於網路刊登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照片或圖片時,則另涉及商品照片之公開傳輸及重製行為。 此外,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 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並於第 93 條第 3 款規定加以處 罰,此條與第 91 條之 1 第 2 項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規定構成要件相同, 僅論罪刑度不同,由於公開陳列及持有尚未達成散布之既遂,應以視為侵害著作 18 現行法院判決有以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1 項第 6 款論罪,亦有以第 91 條之 1 第 2 項論罪之情 形,惟修法後將刪除第 91 條之 1 第 2 項,未來「意圖散布而持有」將回歸第 8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視為侵權論處。 19 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審智簡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