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9期

109.7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9 83 判決摘要 位(若容器之材質為透明材質),或是經由第二容置空間直接觀察第一容置 空間的水位(若容器之材質為不透明材質)」的結果。 三、 次查,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 係利用「與該多孔隔板相接設但未接設於該容 器內側壁」的方式,形成一圓筒狀的管子(注水管),產生「分隔該第二容 置空間與該栽種區並提供插設一浮標與注水」的功能,進而達成「經由觀察 該浮標的高低變化以進行補充注水」的結果。 四、 承上,系爭產品的技術內容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要件編號 G 的技術特徵 不均等: 由於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要件編號 G 之技術特徵,分係 利用實質不同的方式,產生實質不同的功能,進而達成實質不同的結果。因 此,該等對應之技術特徵並不構成均等。 五、 結論: 有關專利侵權之判斷流程,係先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符合「文義讀 取」;若不符合「文義讀取」,而專利權人主張適用「均等論」時,再判斷 被控侵權對象是否適用「均等論」。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系爭產品落入系爭 專利請求項 1 之均等範圍,應成立均等侵權,被告則答辯否認。案經法院審 理後判認:就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各要件特徵與系爭產品比對,系爭產品對 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要件編號 G 之技術特徵,其文義並不相同,自不構成 文義侵權。且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要件編號 G 之技術特徵,分係 利用實質不同的方式,產生實質不同的功能,進而達成實質不同的結果。因 此,該等對應之技術特徵並不構成均等,從而亦不構成均等侵權,最終駁回 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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