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8期

109.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8 61 本月專題 歐、美、日及中國大陸之數值範圍修正探討與研析 均須揭露於原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然美國在修正之判斷上,由於會將 功效納入考量,故其係允許「與說明書所揭露之特定值相近,且具有相同功效之 數值」作為新的數值範圍之端點值,此部分,美國與歐洲、日本及中國大陸係有 所不同的。 關於我國數值範圍修正之規定,由現行專利審查基準所記載之內容及所列 之態樣及案例,可知我國並未採歐洲之「中間概括化」概念、亦未如美國將修正 前後之數值範圍的功效納入考量,而係隱含了日本及中國大陸之要件判斷,然而 在我國專利審查基準中並未有如日本及中國大陸以文字方式明定該兩要件(要件 ( i )及要件( ii )),為使專利審查基準規範較明確且周詳,未來專利審查基準 修正時,或可參考日本及中國大陸以文字方式明定該兩要件。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