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8期

109.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8 115 判決摘要 商品,並非在一般百貨公司專櫃或精品店或其他合法代理商處購得, 其購入價格僅為原價之十分之一,且產品未附有任何保證書等證明為 真品之文件,衡諸系爭商標之知名度及市場交易情形,被告並無主張 其有何正當信賴所購買者為真品之餘地。 (二)被告辯稱系爭商品係在臉書購物平台連結至「 Viptwmalls.com/ 」網站 所購買,該網站非常精緻,並標榜網站內所有商品,均為品牌官方 授權銷售,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等語,惟其於原審準備程序時自承: 其從臉書平台上購買系爭商品,並直接從該平台截取照片轉貼到其 YAHOO 拍賣網站上。由被告截圖之照片上,清楚可見「 lovetwbags. com 」之網站名稱,顯然與其辯稱購買來源不符,則被告辯稱因 「 Viptwmalls.com/ 」網站非常精緻,並標榜網站內所有商品,均為品 牌官方授權銷售,七天無理由退換貨,致其產生善意信賴該網站所銷 售者為真品,已失其依據,被告對於其購買系爭商品之來源,除其自 己之陳述之外,並無任何證據可以佐證,所述顯不足採信。 二、判決結論: 被告非經由正常之管道購入系爭商品,且購買之價格僅有原價的十分之一, 又未附任何擔保為真品之證明文件,可以認定被告購入時已知悉系爭商品並非真 品,卻於購入後意圖販賣而陳列於網路上轉售他人,其對於侵害系爭商標之事實, 主觀上自屬明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 系爭商標 註冊第 00418079 號 舊法第 043 類:行李箱,手提箱,手提袋,手提 包,書包,旅行袋,旅行包,旅行用衣物收藏袋, 化粧箱,化粧袋,化粧包,背包,背囊,購物袋, 大型手提袋,肩背袋,公事包,附有記事本之公 事包,錢囊,錢夾,皮或仿製皮製成之封袋,皮夾, 小錢包,鑰匙包,零錢及鑰匙包,名片皮夾,支 票簿皮夾,裝支票及信用卡皮夾,運動用手提袋, 鞋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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