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8期

114 109.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8 判決摘要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54 號有關 「 Louis VUITTON 」商標權侵害事件刑事判決 【爭點】 對於侵害商標權的刑事責任,如何認定侵害商標權人之主觀構成要件。 【案件事實】 被告明知註冊第 01552668 號、第 00418079 號、第 00110464 號之商標圖樣(下 合稱系爭商標),係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向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指定使用皮包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且上 開商標之商品,在國內市場行銷甚廣,為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所共知,未經商標 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且明知其自某不詳處所 取得標示有系爭商標之單肩包 1 個(下稱系爭商品),係未經路易威登公司同意 或授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上開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透 過網路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以網路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以新臺 幣(下同) 1,000 元之價格,販售上開仿冒商品訊息。 【判決見解】 一、被告對於侵害系爭商標之事實,主觀上屬明知: (一)路易威登公司所有之系爭商標,為時下一般公眾所周知的知名品牌, 使用於包包、皮夾等商品,普為愛好者心中價值甚高之精品,不論是 包包或皮夾,其真品之售價均不菲,且其銷售通路,通常係於百貨公 司專櫃或精品店。又此種知名品牌商標之原廠商品,均會附有原廠之 說明書、吊牌或保證卡及相關來源證明文件,且為維持其品牌之價值, 出廠之產品嚴格要求品管及檢查,不容許任何瑕疵品流入市面,被告 於原審準備程序時自承:「(在買這個包包之前你是否聽過 LV 這個 牌子?)知道,就是一個比較貴的包包的牌子」,足見被告購買時亦 知悉系爭商標之皮包是屬於高單價之商品,並非對於系爭商標之品牌 毫無認識之人,且被告自稱係自一臉書購物平台以 2,999 元購得系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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