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7期

74 109.5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7 判決摘要 冬瓜、生薑或果仁等為原料,用糖或蜂蜜醃漬後而加工製成之脫水果 蔬或糖漬果蔬,「糖果」以糖類為主要成份,經高溫溶糖熬煮所製成, 「蜜餞」及「糖果」商品與「蛋糕」商品相較,於材料、製程或實際 產銷型態及提供者均有差異,非屬同性質之商品。 二、判決結論: 原告於申請廢止日前 3 年內將系爭商標使用於「蛋糕」商品,應認為同性質 之「餅乾、乾點、麵包」商品亦有使用,惟不及於不同性質之「蜜餞、糖果」商品, 故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餅乾、乾點、麵包」商品,並無「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 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 3 年」之廢止事由,而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蜜餞、糖果」 商品,則有「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 3 年」之廢止事由。 附圖 1 (系爭商標) 註冊第 00650036 號 舊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 第 024 類:蜜餞、糖果、餅乾、乾點、 麵包、蛋糕。 附圖 2 (原告實際使用商標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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