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54 期

109.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4 67 論述 手段(或步驟)功能請求項之審查規範與法院判決的差異探討 (二)專利侵權訴訟階段 現行 105 年版「專利侵權判斷要點」與上述 102 年版「專利審查基準」 作相同規定,亦即:「請求項中包含功能界定物或功能界定方法之技術 特徵,於解釋該技術特徵時,應包含專利申請時該發明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所知所有能夠執行該功能之實施方式。」 三、我國對於「手段(或步驟)功能請求項」之解釋 (一)專利審查階段 93 年版「專利審查基準」 5 總則篇配合同日施行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8 項,規定:「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包含發明說明中所敘 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專施 18.VIII ),而 其均等範圍應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會產生疑義之 範圍為限。」 6 97 年版「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 7 亦作相同規範 8 , 現行 102 年版「專利審查基準」 9 總則篇僅略作文字修正 10 。 (二)專利侵權訴訟階段 93 年版「專利侵害鑑定要點」 11 首次規定了手段(或步驟)功能技術 特徵之解釋方式,亦即「以功能界定物或方法之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中 並未記載對應的結構、材料或動作,而係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 ( means plus function or step plus function )表示,⋯⋯該技術特徵僅能包含 發明(或新型)說明實施方式中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該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會產生疑義之均等物或均等方法, 以認定其專利權範圍。」 12 105 年版「專利侵權判斷要點」 13 規定「若請 5 93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 6 第二篇第ㄧ章「 3.5.3 以功能界定物或方法之請求項」。 7 97 年 5 月 20 日修正施行。 8 第二篇第九章。 9 102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 10 第二篇第ㄧ章「 2.5.3 以功能界定物或方法之請求項」。 1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 93 年 10 月 4 日公告。 12 下篇第三章「四、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原則」。 1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 105 年 2 月 5 日檢送司法院參考,並於 105 年 2 月 15 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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