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53期

109.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3 73 判決摘要 並在系爭專利申請後始公告,故證據 2 可為系爭專利擬制喪失新穎性之相關 先前技術(參附圖 2 )。 四、針對爭點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 7 與證據 2 之差異,僅在於請求項 7 藉 由定位銷( 37 )末端抵靠加熱元件( 36 ),而證據 2 係由螺鎖件( 8 )頭部( 82 ) 抵擋加熱件( 71 ),此差異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故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不具新穎性。 五、關於新穎性之技術比對:法院比對系爭技術特徵後不贊同原告上述主張;法 院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 7 記載「一個以上定位螺孔自第一傳導塊之第一端端 面分別且傾斜延伸至一個以上之容孔;一個以上限位螺孔自第二傳導塊第一 端之端面分別且傾斜地延伸至一個以上容置孔」技術特徵,未揭露於證據 2 之垂直延伸螺孔( 614 ),證據 2 之螺鎖件無法抵靠於多個加熱元件,其差 異並非僅有定位銷抵擋位置之不同,請求項 7 之附屬技術特徵,其差異並非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者,故證據 2 不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7 擬制喪失新穎性,最終仍判認原告之主張不可採, 而駁回其請求。 六、結論:本件證據 2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構成擬制喪失新穎性?法院先審查 確認證據 2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後,續進行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術之新穎 性技術比對,並判認二者間之技術特徵差異,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故最終判認證據 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 7 擬制喪失新穎性而駁回原告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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