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52 期

62 108.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2 判決摘要 (二)二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相較,系爭商標 2 、 3 之便當、乾麵等商品與 系爭商品,二者商品原料、用途、功能大致相當,且常來自相同之產 製業者,如標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 易使一般商品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 至於系爭商標 1 指定使用於餐廳、小吃店等服務部分,因二者商品、 服務之行銷管道與場所相關聯,商品產製與服務提供者有其共同性, 買受人與服務對象相重疊,亦足使一般商品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 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是故,系爭商品與系爭商標指定之商品 或服務間應存在高度之類似關係。 (三)系爭商標雖為城門圖樣結合下方「小南門」 3 字所組成,而「小南門」 一詞,乃表彰位於臺北市延平南路與愛國西路交會路口圓環上知名 「小南門城」之地名,而系爭商標以城門圖樣結合下方「小南門」 3 字, 所傳達予消費者之觀念,亦為「小南門」地名及其代表性之「小南門 城」地標特色,雖然單純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名稱或標識 所構成之商標,如未於市場上長期大量使用,而能夠使消費者認識為 指示來源的證據資料,通常不具識別性,然而,「小南門」雖係地理 名稱,惟該地名是否不具識別性,應考量其與指定使用之具體商品或 服務間,有無表示商品的製造地、生產地,商品或服務的商業來源地, 或服務的提供地等不具識別性之情事,來加以判斷,準此,系爭商標 之小南門或其相應之「小南門城」與指定使用於餐廳、小吃店等服務 或便當、乾麵等商品並不具關聯性,佐以,系爭商標整體商標圖樣係 經過設計,且經原告於市場上長期使用,就其商標圖樣整體或主要部 分以觀,自予相關消費者深刻印象,而有高度識別性,被告公司於系 爭商品上使用之 408 號商標高度近似系爭商標圖樣,易使相關消費者 產生與系爭商標相當關聯之錯誤聯想。 (四)經審酌上開各項因素判斷後,應認相關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 意,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系爭商標與 408 號商標,無法依憑 408 號商標 之整體圖樣,認識其非為表彰系爭商標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且無法藉 以與系爭商標之商品或服務相區辨為不同來源,致有誤認兩商標之使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