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52 期

108.1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52 61 判決摘要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商訴字第 18 號有關 「小南門及圖」商標權侵害事件民事判決 【爭點】被告雖已取得註冊商標,但實際使用時逾越註冊商標指定使 用之商品範圍,是否構成侵害行為。 【案件事實】 原告為系爭商標 1 、 2 、 3 (見附圖 1 、 2 、 3 ,合稱: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 被告○○○食品公司為註冊第 00910408 號「小南門及圖」商標(下稱: 408 號商 標,見附圖 4 )之商標權人,又 408 號商標與系爭商標皆由圖形及中文組成,系 爭商標之圖形部分為舊城樓外型,具有傳統燕尾脊屋頂及城門等特徵, 408 號商 標之圖形部分亦為舊城樓外型,雖經過抽象化設計,惟仍具有相同之燕尾脊屋頂 及城門等顯著特徵;二者之中文皆為無特別設計之「小南門」中文字,僅選用字 體略有不同,應構成外觀近似,且讀音唱和完全一致,應構成讀音相同,故 408 號商標顯與系爭商標構成商標近似,而 408 號商標僅指定使用於第 29 類「豆花」 商品類別,被告○○○食品公司、○○○餐飲公司卻基於行銷之目的以「小南門」 文字圖案提供包含各式餅類、餃類、湯包、各式飯麵商品及湯品、熱炒菜餚之商 品(下稱:系爭商品),逾越其商標指定使用商品類別,而侵害系爭商標,原告 爰依商標法第 69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71 條第 1 項第 2 款,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民法第 185 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判決見解】 一、被告公司在系爭商品上使用 408 號商標,構成商標法第 68 條第 3 款之侵害 商標權行為: (一)系爭商標為城門圖樣結合下方「小南門」 3 字所組成,被告公司於系 爭商品上使用之 408 號商標,自左而右依序由略經設計橢圓框內以 「南」字設計之城門圖樣及右側之「小南門」 3 字所組成。二商標相較, 雖於城門圖樣設計及「小南門」 3 字之字體上有些微差異,惟由整體 觀之,予人之寓目印象極為相彷,讀音及觀念亦相同,於整體外觀、 觀念及讀音,均極相彷彿,而構成高度近似商標。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