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9 期

108.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9 87 智慧財產權答客問 商標 問:尼斯協定? 答:商標註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係於 1957 年 6 月 15 日根據尼斯外 交會議達成的一項協定所制定,並在 1967 年於斯德哥爾摩、 1977 年於日內 瓦等處兩次修訂, 1979 年完成修訂。尼斯協定的每一會員國有義務在商標註 冊中使用尼斯分類為主要分類或是輔助分類,且必須在有關商標註冊的官方 文件與出版品中標明申請註冊的商標所屬商品或服務的國際分類類別。 尼斯分類的使用,不僅對尼斯協定會員國在其國內註冊中是強制的,對於世 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依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與馬德里協定議定書辦理的 國際註冊,及對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非洲地區智慧財產權組織、荷比盧商 標局、內部市場協調局(商標與新式樣)辦理的商標註冊,皆是強制性的。 目前尼斯協定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第 11-2020 版已於 2019 年 6 月 27 日公告 於 WIPO 網頁,並訂於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