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9 期

108.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9 7 本月專題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案例研析――以新證據之定義為中心 摘要 為促進紛爭一次解決,避免反覆爭執同一商標或專利權之有效性及循環發生 舉發與行政爭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審理法)第 33 條第 1 項明定當事 人於行政訴訟中,可於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情形下提出新證據,有關智慧財產法 院對於新證據之定義、更正與課予義務,此措施進行迄今已逾十年,所衍生若干 疑義或不明之處,例如:何謂新證據?舉發伴隨的更正之處理情形?何謂同一撤 銷或廢止理由?本篇主要係蒐集近年來涉及上述議題之最高行政法院相關判決, 分析探討最高行政法院針對此部分所作之解釋為何,期能釐清新證據之定義、更 正與課予義務等問題,以供後續實務處理之參考。 關鍵字: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新證據、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課予義 務之訴、更正 Article 33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 Adjudication Act 、 New Evidence 、 the same grounds for the cancellation or revocation 、 Administrative Actions for Effecting 、 Post-grant amendment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