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8期

108.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8 59 論述 學位授予法關於學位論文強制公開新制之探討 載、列印 49 。國家圖書館 108 年 3 月 7 日函送各校之「學位論文送存國家圖書館 典藏暨授權利用作業要點」第五點之(二)即要求「大學於送存論文電子檔時, 檢附學生親筆簽名之『國家圖書館電子學位論文網路公開授權書』(附件四)(或 各校依本館版本修訂之授權書,增列《同意非專屬、無償授權國家圖書館,不限 地域、時間與次數,以各類方式進行重製,並於網際網路或館內網路公開傳輸數 位檔案》選項之校訂版電子學位論文網路公開授權書),另行郵遞本館並加註《博 碩士論文電子檔案網路公開授權書》」。此項規定固然有助於「臺灣博碩士論文 知識加值系統」之服務,但其於作業要點中要求各校必須要求學生授權國家圖書 館,已超越學位授予法之規範,且嚴重影響學位論文之商業市場 50 ,法律依據不 足,並不恰當 51 。為此,國家圖書館在教育部行政指導下重新修正發布之「學位 論文送存國家圖書館典藏作業要點」,已於第八點修正明文「學生同意依著作權 法規定授權重製、透過網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或其他涉及著作權之行為者, 得於畢業離校時檢附親筆簽名之『學位論文網路公開授權書』(附件六)或各校 依本館版本修正之授權書交由學校圖書館,並由學校圖書館連同紙本論文與電子 檔案一併遞送本館辦理。」不再強勢要求學生必須授權重製或公開傳輸,彌平此 項爭議。 49 此一規定亦引發學者之強烈抨擊,參見周佳宥,評學位授予法第十六條修法之合憲性,三之 (二)真授權還是假授權?,教育法學評論 2 期,頁 213 , 2018 年 12 月;黃仁俊,學位論文與 大學自治──評學位授予法第十六條下國家圖書館的角色丕變,文中認為「國家圖書館不再是 法定地位下之『保存典藏』的圖書館,而是在學位授予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得為重製、透過網 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的規範文字下,逾越了圖書館法定地位的規範,進而來從事『電子 出版』的『國家圖書館出版社』」,同前期刊,頁 225 。 50 部分大學認為學位論文應透過有償授權之商業機制散布,對於國家圖書館免費線上公開之政策 並不支持,參見張慧娟、蘇小鳳,同註 47 ,頁 107 。 5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1 年 8 月 6 日電子郵件 1010806 號函釋:「二、至於您來函所投訴之在獲得 碩士學位,辦理離校手續時,必須填寫之授權書,就有關是否授權及相關授權事宜的選項,完 全沒有不同意之選項,且未填寫並簽名繳交該授權書,就不能辦理離校手續畢業一事,涉及您 與學校間之契約爭議,建議洽請學位授予法之主管機關教育部處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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