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8期

58 108.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8 論述 學位授予法關於學位論文強制公開新制之探討 學位授予法第 16 條第 2 項但書將學位論文是否不對公眾提供之必要性認定, 明定由「學校認定」,其實際上如何執行,亦生爭議。校長為學校最高行政主管, 「學校認定」似乎係指由校長做最後之核可。然各校之各院系所,每年畢業之碩 士、博士生,以數十或數百計,領域與校長相近者寡,關係亦不接近,校長如何 認定?即使各院系所主管,亦未必全然掌握所屬碩士、博士生之研究領域專業, 最後之認定將落至指導教授或口試委員身上。本文建議,指導教授與碩士、博士 生關係過於密切 47 ,恩怨牽連,不宜獨斷 48 ,由扮演專業與考核角色之全體口試 委員認定,較為恰當。亦即,碩士、博士生若不欲公開其學位論文,應於口試時 提出具體事證,說服全體口試委員同意「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 再循行政程序由校長核可,附記於送存之學位論文,否則,即應由國家圖書館予 以公開提供予公眾接觸。 四、畫蛇添足之授權條款 學位授予法第 16 條第 2 項另增訂有授權條款,規定國家圖書館「經依著作 權法規定授權,得為重製、透過網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或其他涉及著作權 之行為」。關於著作之利用,除有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 形外,原本就應依據著作權法第 37 條規定取得授權。此項增訂看似畫蛇添足, 其實卻係國家圖書館遊說之下所增列,其真正目的係欲使各大學於向碩士、博士 生收繳送存之學位論文時,順道取得碩士、博士生之授權書,方便國家圖書館於 學位授予法第 16 條第 2 項所賦予公開學位論文之使命之外,得進一步於其所經 營之「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提供各界進行學位論文之線上閱覽及下 47 研究顯示,指導教授對於學位論文之公開具關鍵因素,參見張慧娟、蘇小鳳,研究生學位論文 數位授權意願之研究,圖書資訊學研究 3 卷 2 期,頁 121 , 2009 年 7 月 , http://jlisr.lac.org.tw/vj- attachment/2009/10/attach44.pdf ( 最後瀏覽日: 2019/02/10 )。 48 依據國家圖書館 108 年 3 月 7 日為方便各大學統一執行學位論文送存事務,以國圖發字第 10802000530 號函送各校之「學位論文送存國家圖書館典藏暨授權利用作業要點」附件三之「國 家圖書館博碩士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申請書」,除了以碩士、博士生簽名外,亦要求指導教授簽 名,並加蓋「學校系所章戳」,似乎係認為應由指導教授同意,再由學校系所同意即可,依據 學校現場實況,系所之行政主管一般不會干涉學術專業認定事項,此一規範等同將認定權交予 指導教授,並不恰當。由於該要點發布後引發諸多質疑,在教育部之行政指導下,國家圖書館 乃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以國圖事字第 10801001322 號令重新修正發布,並將要點名稱修正為「學 位論文送存國家圖書館典藏作業要點」,並基於大學自主之原則,將「學校系所章戳」修正為「學 校認定/審議單位章戳」,使認定權限之歸屬由學校自行決定,不再由國家圖書館統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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