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48期

42 108.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8 論述 學位授予法關於學位論文強制公開新制之探討 他人如再度公開發表其著作,可能涉及重製、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播送、 公開展示、公開傳輸、公開演出等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惟著作人並無權再援引「公 開發表權」,禁止他人再次公開發表其著作 3 。 「公開發表權」並非國際著作權公約所要求應賦予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 伯恩公約第 6 條之 1 所規範之「著作人格權」,僅包含「姓名表示權」及「禁止 不當修改權」等二種權利,並未及於「公開發表權」,其原因主要來自英美法國 家之強烈質疑與反對,擔心其將影響著作財產權之行使,且認為透過契約或其他 法律規範,應足以處理此一議題 4 。 目前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中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關於「公開發表權」方 面已有部分調整。 首先,法人為著作人者,於其消滅後,不再保護其「著作人格權」,自然亦 不再保護其「公開發表權」。其次,自然人死亡後,草案第 20 條第 1 項繼續保 護其「著作人格權」,並維持現行第 18 條但書規定,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 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另外,針對自然人之「公開發表權」,增訂第 2 項為「除著作人已為不予公開之 表示,或依前項但書所定情事可認為違反著作人意思之情形外,公開發表著作人 生前未公開之著作者,不構成侵害」 5 。 參、學位論文之公開發表權 學位論文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取得碩士、博士學位者,限於自然人, 法人於事實上無從取得碩士、博士學位,故學位論文必屬於自然人所完成之著作,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7 年 7 月 25 日電子郵件 970725a 號函釋:「著作人僅有『第一次公開發表』 其著作的權利,一旦著作經著作人第一次公開發表後,對於他人的第二次公開發表,就不能再 主張『公開發表權』。」 4 參照 WIPO 所出版伯恩公約指南( Guide to the Berne Convention )第 6 條之 1 解說,頁 42 。另 亦有認為係由於公開發表權介於精神權利(著作人格權)及經濟權利(著作財產權)之間,難 以成為純粹之精神權利,請參見張今、劉佳,著作人身權制度的質疑和思索,收錄於《中國著 作權法律百年國際論壇論文集》,頁 385 ,中國法律圖書公司, 2010 年 10 月。 5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553 號,政府提案第 16161 號,行政院 106 年 11 月 2 日院臺經字第 1060193149 號函,頁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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